关于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问题的通告
 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0日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费率标准
    我市的市区统筹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参加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和费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各类企业单位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1353元— 6762元
20%
8%
低标准养老保险
850元—1352元
20%
8%
基本医疗保险
1353—6762 元
(10+1)%
2%
住院医疗保险
1353 元
(4.5+1)%
不承担
失业保险
1353元—6762元
2%
1%(农民工不承担)
生育保险
1353元— 6762元
0.7%
不承担
工伤保险
1353元—6762 元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二)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人员
参保险种
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最低与最高
基本养老保险
2029元—6762元
20%
405.8元—1352.4元
低标准
养老保险
850元—1352元
20%
170元—270.4元
住院医疗保险
 1353  元
(4.5+1)%
74.4 元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
    1353 元
(12+1)%
175.9元
其他人员
    2254 元
(12+1)%
293元
个体工商户
1353元—6762元
(12+1)%
175.9—879元
备注    1.含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
同用人单位;
2.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金期间及期满仍未就业的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同企业职工;机关单位其他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及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另文通知。
上述各类用人单位中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人员,其新年度的缴费费率除医疗保险调整为2%加0.5%以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仍按甬政〔2007〕101号文件执行,缴费基数分别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850元;医疗保险、生育保险1353元;工伤保险1353元至6762元。
    二、社会保险费基数确定方法
    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在2007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用人单位的缴费以该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和确定。
    三、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申报方式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08年4月25日之前,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行到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zjnb.lss.gov.cn/)下载《2008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操作办法在网上申报2008年度缴费基数;个别实行网上申报有困难的用人单位,也可采用其它方式直接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申报 。
    (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2008年度缴费基数可免办申报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则调整:
    1.上年度缴费基数在2029元以上、本人不要求变动的,调整后仍保留原缴费基数;
    2.上年度缴费基数在2029元以下、今年要求按基本养老保险下限标准缴费的,调整为2029元;
    3.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今年不要求改变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的,调整后仍为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原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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