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时效的风险提示
 来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申请劳动仲裁时效风险提示如下: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2008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即使申请人在2008年5月1日后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其时效依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60日。
    望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注意以上风险提示,及时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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