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暨市区学生医保参保通知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5日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最近,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区各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将于今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学生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以自愿参保和非盈利为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通过建立统筹共济的机制降低学生患大病、重病时的家庭风险。根据工作安排,市区各类学校于今年5月4日起启动相关参保工作,特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参保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校、中专技校、中学(含职业高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其中高校、中专技校、高中毕业班学生今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参加学生医疗保险。
    二、年缴费标准
    学生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为100元,其中个人(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市区非农户籍学生中的重点优抚对象、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财政补助,人员身份以办理参保登记时为准,这部分学生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所在学校。
    三、参保缴费办法
    2008年5月4日至5月25日(工作时间内)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将填报完成的《参保回执》和学生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交于学校,并按学校确定的缴费方式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学生参保每年办理一次,逾期不再办理。学生医疗保险年度(即待遇享受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后,自9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至次年8月31日止。在待遇享受期内因各种原因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四、医疗待遇
    学生医疗保险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治疗待遇,目前暂不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学生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住院医疗费发生金额(年度内累计计算,分为五段)
起付线以下
起付线至
1万元(含)
1万元至
2万元(含)
2万元至
4万元(含)
4万元至
10万元(含)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为:
三级医院900元;
二级医院600元0;
社区医院、一级医院300元
统筹基金
支付70%,
个人承担30%
统筹基金
支付75%,
个人承担25%
统筹基金
支付80%,
个人承担20%
统筹基金
支付85%,
个人承担15%
    年度内在同等级医院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按该等级医院标准计算一次;在不同等级医院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按其中最高等级医院的标准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治疗、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支付;以后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院起付线与已减半支付额的差额计算。
    特殊病种治疗不设起付线,10万元(含)以下部分医疗费,个人承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共有6种,具体项目详见市劳动保障网。
    五、就医结算
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治疗的,凭本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历本》,在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特殊病种治疗指定医院中自行选择就医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账后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本文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05069875号
满意 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