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7〕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原则,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镇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坚持基本保障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待遇水平。
 (三)坚持多方筹资原则,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组织实施。在市区范围内实行保障对象、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结算办法四统一。
 二、范围对象
 (五)本办法适用于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区)。
 (六)市区范围内下列人员应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市区非农户籍人口中,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下同)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市区非农户籍人口中,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
 3.市区非农户籍人口中,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4.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上述对象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办法实施后可由个人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学校是指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
 三、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采取个人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所筹集的资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1.个人缴纳资金;
 2.财政补助资金;
 3.利息收入;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5.依法应当纳入基金的其他资金。
 (八)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对象及标准。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50元,财政补助200元;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350元,财政补助100元。未成年人和学生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市区非农户籍的下列参保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财政补助: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
 3.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4.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
 (九)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未成年人的医疗保险费,按户籍所在地由各区负责筹集;中小学学生的医疗保险费按学校所在地由各区负责筹集;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级负责筹集。
 (十)医疗保险费由市级和各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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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劳动 医疗 社会保障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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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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