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甬劳社医〔2007〕198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经审查,确认下列医疗机构为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现予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市区范围内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3医院、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宁波市中医院、宁波市康宁医院、宁波明州医院。
以上10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金起付标准参照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宁波市保黎医院、宁波市肝病医院、宁波市第六医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医院、宁波市北仑区宗瑞医院、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宁波市镇海区龙赛医院、镇海炼化医院、宁波市镇海区中医医院、宁波三健医院、宁波市泌尿肾病医院、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医院。
以上12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金起付标准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西门医院、宁波市海曙区南门医院、宁波市海曙区湖西卫生院、宁波市海曙区灵塔医院、宁波市海曙区白云卫生院、宁波市海曙区鼓楼医院、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海曙区马园卫生院、宁波市海曙区同和医院、宁波市江东眼科医院、宁波市江东区白鹤医院、宁波市江东区明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江东区东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颐康医院、宁波慈爱医院、宁波新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宁波江东同仁医院、宁波市精神病院、宁波市江北区白沙医院、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医院、宁波市江北区孔浦医院、宁波市江北区祥星医院、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镇卫生院、宁波市光明眼病医院、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92919部队医院、宁波市北仑区新矸医院、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医院、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宁波市北仑区怡和医院、宁波大榭开发区医院、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医院、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佩珍医院、宁波市鄞州区邱隘中心卫生院、宁波市鄞州区骨伤科医院、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卫生院、宁波市鄞州区横溪中心卫生院、宁波市鄞州区咸祥中心卫生院、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卫生院、宁波市鄞州区鄞江中心卫生院、宁波市鄞州区石矸医院、宁波市鄞州区樟村医院、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中心卫生院、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卫生院、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卫生院、宁波市鄞州区姜山中心卫生院、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茅山卫生院、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卫生院。
以上49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金起付标准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一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二、市区范围内特殊病种治疗及出具转外地就医证明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可以转往就医的上海、杭州两地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主题词:  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 医疗机构 通知  

抄 送:  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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