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劳动保障局,区教育局: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为切实做好市区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的参保对象为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
上述各类学校是指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学校性质及所在区域以学校注册为依据。学生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须具有本校学籍。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原则,其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时间与缴费标准
(一)学生按医疗保险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学生医疗保险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生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在参加的医疗保险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年度即为待遇享受期。
(二)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非工作日除外)为参保缴费期,在校学生统一在缴费期内办理当年度的参保缴费工作,逾期不再办理。学生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三)2008医保年度参保缴费分两次办理。各类高等院校、中专技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缴费期为2008年5月1日至5月25日(非工作日除外),待遇享受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其中高中、中专技校、高等院校毕业班学生今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中专技校、高等院校等学校2008年9月1日后新入学且尚未在市区参保的学生,办理参保缴费期为2008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非工作日除外),待遇享受期同样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
三、参保缴费办理程序
(一)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统一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学校在每年的9月份(今年在2008年4月30日前)按学籍把《参保缴费通知书》(《参保回执》)发给学生(家长)。
(三)学生或家长在规定期限内将填报完成的《参保回执》和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交于学校,并按学校确定的缴费方式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统一的学生申报缴费软件,学校核对参保学生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进行相关数据录入、参保缴费汇总表生成,将相关报表在每年11月15日前(今年在2008年6月30日前)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学校对所收医疗保险费款项按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帐户划转,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票据由学校转学生(家长)。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统一使用规定的专用定额收款收据。
(五)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学校上报的学生参保登记报表进行复核,发现人员信息有误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学校予以勘误。
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学生参保登记情况制作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学校按医保经办机构的通知领取就医凭证并发放给参保学生。
学生(家长)发现就医凭证上个人信息有误的,应当通过学校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本信息勘误,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制作就医凭证。
(六)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条件的学生,其财政全额补助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