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资格条件确认
 来源:养老保险处  作者:养老保险处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3日
 
事项名称
职工退休资格条件确认
法定实施主体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实际实施主体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
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
83865526
申请人种类
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文件名称及文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2年省人大75号公告)、
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等
申报条件
参加市本级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身份或女聘用干部满55周岁,延长缴费人员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基础上延长1至5年),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1997年前参加工作并在2010年前退休满10年)的人员。
申报材料
1、《宁波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及样表》
2、职工本人档案;
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寸近照一张;
4、职工本人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5、《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表及样表》
6、干部身份女职工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并选择工人岗位退休的或女聘用干部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内在干部(技术)、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选择工人岗位退休的,应提供本人申请、劳动合同、聘用(岗位)合同、单位审核意见等材料。7、其他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文件等
受理地点

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

办理流程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持申报材料 → 市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 材料齐全(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后)→受理核准 →条件符合确认;条件不符合的出具书面说明,退回材料,并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

审核程序
 核准后按月在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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