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
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是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防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
其他:《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0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申报条件: 1、市属及市管用人单位; 2、参加市本级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申报材料: 1、确认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国家部、委文件依据; 2、用人单位要求认定特殊工种的书面申请; 3、证明特殊工种岗位运作中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等相关的材料。